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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條例 第3條

證據條例 第3條

第3條

根據本條作出的命令不得規定採取任何特定的步驟,除非該等步驟是為作出該命令的法院的民事法律程序(不論該法律程序與該命令的申請所涉及的法律程序是否同類)取得證據而可規定採取的步驟;但如提出請求的法院要求作出命令,規定某人不經宣誓而提供證據,則本款並不阻止該命令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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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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