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如某人提供證據會損害國家安全或特區的安全,則在不損害第(1)款的原則下,不得憑藉根據所作出的命令強迫該人提供證據;而由政務司司長或他人代其簽署、説明該人提供證據會有如此損害的證明書,即為該事實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證據條例 第3條
如某人提供證據會損害國家安全或特區的安全,則在不損害第(1)款的原則下,不得憑藉根據所作出的命令強迫該人提供證據;而由政務司司長或他人代其簽署、説明該人提供證據會有如此損害的證明書,即為該事實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