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證據條例 第4條

證據條例 第4條

第4條

在本條中,對提供證據的提述,包括對回答任何問題和交出任何文件的提述,而第(2)款中對將某人所提供的證據轉交的提述須據此解釋。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II部 — 其他司法管轄區內法律程序的證據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