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在本條中,對提供證據的提述,包括對回答任何問題和交出任何文件的提述,而第(2)款中對將某人所提供的證據轉交的提述須據此解釋。
證據條例 第4條
在本條中,對提供證據的提述,包括對回答任何問題和交出任何文件的提述,而第(2)款中對將某人所提供的證據轉交的提述須據此解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