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協助為海外法院的刑事法律程序取得證據的權力
第77B條
(1) 、及的條文,對為刑事法律程序而取得證據具有效力,一如該等條文對為民事法律程序而取得證據具有效力,但 —— (a) 只適用於已提起的法律程序或如取得證據即相當可能提起的法律程序的情況;及 (b) 除或(b)條所提述的事宜外,根據作出的命令不得就任何其他事宜作出規定。 (2) 在憑藉第(1)款而應用第及(b)條時,該條所具有的效力猶如“民事法律程序”等字,已由“刑事法律程序”等字所取代一樣。 (3) 本條的規定不適用於具政治性質的刑事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