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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條例 第2條

證據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憑藉第(1)款而應用第及(b)條時,該條所具有的效力猶如“民事法律程序”等字,已由“刑事法律程序”等字所取代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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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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