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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條例 第5條

證據條例 第5條

第5條

在本部中,對書面供詞內作為證物的或附連的文件或物件的提述,包括對書面供詞內提述為其內作為證物的或附連的文件或物件的文件或物件的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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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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