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接納為證據的偽造文件或虛假文書的扣管
第78條
每當任何偽造文件或虛假文書已憑藉本條例接納為證據,法院或接納上述文件或文書的人,按上述文件或文書所針對而如此接納為證據的任何一方的要求,可指示將上述文件或文書扣管並將上述文件或文書交由該法院的人員或其他適當的人保管;扣管與保管的期限及條件以該法院或該接納上述文件或文書的人認為合適者為準。
證據條例 第78條
對接納為證據的偽造文件或虛假文書的扣管
每當任何偽造文件或虛假文書已憑藉本條例接納為證據,法院或接納上述文件或文書的人,按上述文件或文書所針對而如此接納為證據的任何一方的要求,可指示將上述文件或文書扣管並將上述文件或文書交由該法院的人員或其他適當的人保管;扣管與保管的期限及條件以該法院或該接納上述文件或文書的人認為合適者為準。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