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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條例 第79條

證據條例 第79條

某些醫學摘錄及報告的可接納性

第79條

在任何謀殺或誤殺的檢控中,任何政府醫生所作的任何醫學摘錄或報告,如看來是關於死者的,則一經證明該名政府醫生的筆迹以及他已死亡或不在香港,即可接納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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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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