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的人在裁判官席前提出的論述及證據須予以記錄並在審訊中可接納為證據
第80條
在聆訊任何可公訴罪行時,裁判官有責任將被控人在法律程序過程中所作出的任何具關鍵性的陳述或論述,以及所提供的任何證據,記錄在法律程序紀錄內,且在不損害其他證明方法的原則下,該法律程序紀錄在該被控人的審訊中一經交出,任何如此記錄的陳述或論述或證據,即可接納為針對該被控人的證據。
證據條例 第80條
被控的人在裁判官席前提出的論述及證據須予以記錄並在審訊中可接納為證據
在聆訊任何可公訴罪行時,裁判官有責任將被控人在法律程序過程中所作出的任何具關鍵性的陳述或論述,以及所提供的任何證據,記錄在法律程序紀錄內,且在不損害其他證明方法的原則下,該法律程序紀錄在該被控人的審訊中一經交出,任何如此記錄的陳述或論述或證據,即可接納為針對該被控人的證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