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原訟法庭的任何法官可應申請或主動發出手令或命令,將任何被合法羈押的人帶到任何法庭席前,使該人能在該法庭席前提出或繼續任何刑事或民事法律程序,就任何刑事或民事法律程序進行抗辯,或在該法庭席前進行的任何刑事或民事法律程序中以證人身分接受訊問。
證據條例 第1條
原訟法庭的任何法官可應申請或主動發出手令或命令,將任何被合法羈押的人帶到任何法庭席前,使該人能在該法庭席前提出或繼續任何刑事或民事法律程序,就任何刑事或民事法律程序進行抗辯,或在該法庭席前進行的任何刑事或民事法律程序中以證人身分接受訊問。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