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簡字第6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潮簡字第61號
- 原告
- 林正隆
- 兼訴訟代理人
- 林正義
- 被告
- 達高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志雄
(即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車城鄉○○段○○○○地號,以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屏恒字第○○三一三四號所為之擔保債權金額新臺幣肆拾柒萬叁仟柒佰陸拾元、存續期間自民國八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至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五、設定義務人林正隆、林正義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於民國83年6 月間向被告借款,並以如主文所示之土地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上開借款之債權,惟原告之債務已全部清償,上開抵押權應已消滅等情,業據提出高雄市政府函、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函、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本件原告所負之債務既已清償,即抵押權從屬之債權已消滅,則抵押權亦應消滅。從而,原告訴請塗銷如主文所示之抵押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