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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簡字第54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程士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54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文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朕丞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7 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46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簡字第544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