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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簡字第237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程士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237號

聲請人
簡禎瑩
相對人
周明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8日本院104 年度潮簡字第237 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應更正為「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簡字第237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