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簡字第23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237號
- 聲請人
- 簡禎瑩
- 相對人
- 周明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8日本院104 年度潮簡字第237 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應更正為「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