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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小字第24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程士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潮小字第247號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訴訟代理人
陳博政
被告
洪思友

      洪甄廷

      洪嘉儒

      洪翰石

      洪思慈

      洪思涵

      洪思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洪甄廷、洪嘉儒、洪翰石、洪思慈、洪思涵、洪思絨應於繼承洪壬癸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洪思友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玖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洪甄廷、洪嘉儒、洪翰石、洪思慈、洪思涵、洪思絨於繼承洪壬癸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洪思友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洪思友於民國98年1 月8 日就讀私立樹德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時,邀同其父洪壬癸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就學貸款,借款金額共為新臺幣(下同)51,758元。依約定,被告洪思友應於學業完成後1 年之次日起,開始按月攤還本息,利息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計週年0.49%機動計算。倘未按期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且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應按上開利率10%,超過6 個月部分,則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洪思友自103 年3 月3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此時之借款利率為週年1.83%),尚積欠原告本金9,983元未清償。又洪壬癸為前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而其業於103 年2 月16日死亡,除被告洪思友外,被告洪甄廷、洪嘉儒、洪翰石、洪思慈、洪思涵、洪思絨亦為其繼承人,且均未聲明拋棄繼承,則依民法第1148條之規定,應就洪壬癸上開債務於繼承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洪甄廷、洪嘉儒、洪翰石、洪思慈、洪思涵、洪思絨於繼承洪壬癸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洪思友連帶給付9,983 元,及自103 年3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3%計算之利息,暨自103 年5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就學貸款專用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暨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繼承系統表、本院105 年4 月9 日屏院進家慧字第1050008750號函、戶籍登記簿、戶籍謄本、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18頁)為證,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應視同自認,依此,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實在。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洪甄廷、洪嘉儒、洪翰石、洪思慈、洪思涵、洪思絨於繼承洪壬癸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洪思友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小字第247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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