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168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程士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168號

原告
李木加
被告
葉太平

      葉太正

      葉太山

      祝葉色仔

      顏葉錦雪

      張蘭妹

      葉明意

      葉明得

      林梅花

      葉昇峰

      葉昇河

      葉秀霞

      葉秀鑾

      葉進德

      葉進茂

      林葉金環

      廖葉金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就被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鎮○○○段○○○○○段000 ○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內,如起訴狀附圖所示編號A 部分面積約45平方公尺,或B 部分面積約90平方公尺,有通行權存在。原告所主張2 通行方案均係為滿足其對外通行之同一經濟目的所設,其訴訟標的有競合之情形,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系爭土地於105年1 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00 元,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000元(計算式:90500 =45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168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