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29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290號
- 原告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淑惠
- 訴訟代理人
- 張竣逸
楊榮建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再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117 條之規定,在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並補正起訴狀內之簽名或蓋章,暨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