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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292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程士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292號

原告
盧峻義
原告
盧景山
原告
盧盈臻
原告
林盧秀梅
兼上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盧景傭
被告
王俊淵

      王裕鈞(原名王崧百)

      王彥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333 元(計算式:800 ×221 ×5/6 =1473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292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