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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簡字第171號

代位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程士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171號

原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劉瓅璘
被告
高雄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一0五年十月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潮州簡易庭,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另原告如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場,應出具原告新任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委任狀,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簡字第171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