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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242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程士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242號

原告
墾丁小築管理委員會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岳雄
被告
陳熾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同法第77條之2 第2 項亦規定甚明。另公寓大廈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故應以公寓大廈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系爭違建占用屋頂平台之面積,再除以公寓大廈之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坐落屏東縣○○鎮○○段000 ○000 ○000 ○000 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000 巷00號「墾丁小築」公寓大廈內一樓及地下室公共區域,面積約100 坪(約330.58平方公尺),請求被告除去並返還原告,又請求被告償還占用期間所產生由原告代墊之水電費新臺幣(下同)109,026 元,另請求被告返還占用期間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336,946 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當月起至回復原狀時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7,734元。經查,上開土地於105 年1 月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15,600元,而「墾丁小築」公寓大廈共為7 層樓建物等情,有地價第二類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建物所有權狀在卷可參。參諸上開說明,關於原告請求返還公共區域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36,721 元【計算式:15600 ×330.58÷7 =73672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於原告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再加計原告請求代墊之水電費109,026 元部分,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45,747 元(計算式:736721+109026=84574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242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