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24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242號
- 原告
- 墾丁小築管理委員會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岳雄
- 被告
- 陳熾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同法第77條之2 第2 項亦規定甚明。另公寓大廈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故應以公寓大廈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系爭違建占用屋頂平台之面積,再除以公寓大廈之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坐落屏東縣○○鎮○○段000 ○000 ○000 ○000 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000 巷00號「墾丁小築」公寓大廈內一樓及地下室公共區域,面積約100 坪(約330.58平方公尺),請求被告除去並返還原告,又請求被告償還占用期間所產生由原告代墊之水電費新臺幣(下同)109,026 元,另請求被告返還占用期間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336,946 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當月起至回復原狀時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7,734元。經查,上開土地於105 年1 月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15,600元,而「墾丁小築」公寓大廈共為7 層樓建物等情,有地價第二類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建物所有權狀在卷可參。參諸上開說明,關於原告請求返還公共區域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36,721 元【計算式:15600 ×330.58÷7 =73672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於原告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再加計原告請求代墊之水電費109,026 元部分,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45,747 元(計算式:736721+109026=84574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