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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289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程士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289號

原告
郭峻成
原告
戴明宏
原告
張任妹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耀宗律師
被告
黃凃芳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球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主張其等對於被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圖所示編號A 部分面積31.5平方公尺,有通行權存在,另就上開土地如起訴狀附圖所示編號B 部分面積10.5平方公尺,有過水之權利。查上開土地於105 年1 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4頁),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000元【計算式:(31.5+10.5)×1000=42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289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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