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28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289號
- 原告
- 郭峻成
- 原告
- 戴明宏
- 原告
- 張任妹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耀宗律師
- 被告
- 黃凃芳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球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主張其等對於被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圖所示編號A 部分面積31.5平方公尺,有通行權存在,另就上開土地如起訴狀附圖所示編號B 部分面積10.5平方公尺,有過水之權利。查上開土地於105 年1 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4頁),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000元【計算式:(31.5+10.5)×1000=42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