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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290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程士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290號

原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張竣逸

      楊榮建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再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117 條之規定,在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並補正起訴狀內之簽名或蓋章,暨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290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