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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62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李育任

臺灣屏東地方法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625號

原告
林明農即雲朵分子冰淇淋
被告
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宜芳
訴訟代理人
李中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91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販售商品結算款項新臺幣(下同)21萬9,044元,被告另以原告因違反兩造簽訂之協力廠商合作契約書而應給付原告296萬2,979元為由,向本院提起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訴,現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79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受理在案,本件被告則以上開債權作為抵銷之抗辯,是以,本院認在前開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 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625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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