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880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麥元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880號

原告
立益飼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黃椿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文山、陳**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242條所規定之代位權,係債權人行使債務人之權利,非以債務人之給付行為為標的,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有無實施訴訟權能,係屬當事人適格與否之問題,其訴訟標的仍為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法律關係,是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自應以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法律關係之金額或價額為據,有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500號裁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度法律座談會意旨足供參照。末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因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亦有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222號裁判意旨可參。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蔡文山積欠其貨款新臺幣(下同)287,400元暨遲延利息,經計算至原告起訴日即110年11月23日共計為312,872元(計算式:287,400元+287,400元*5%*(1+282/365)=312,87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而被告間就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為之買賣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係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並先位聲明:⒈確認被告間於109年6月3日就系爭土地所為之買賣契約之債權行為,及於109年7月27日就系爭土地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不存在。⒉被告等應將系爭土地,經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以109年東港地字第009942號,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蔡文山所有。備位聲明:⒈被告等就系爭土地於109年6月3日所為之買賣契約行為,及於109年7月27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⒉被告等應將系爭土地,經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以109年東港地字第000000號,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蔡文山所有。準此,原告先位係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及民法第242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等規定,確認系爭土地買賣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不存在並代位請求回復原狀,其訴訟標的係被告蔡文山對系爭土地之物上請求權,其價額自應以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據,是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593,502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9900元×362.98平方公尺=3,593,502元),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佐。另原告備位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等規定,請求撤銷系爭不動產買賣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並回復原狀,其訴訟標的為原告所有撤銷訴權,惟撤銷之法律行為標的之價值高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是應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亦即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12,872元。末原告上開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互為競合關係,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3,593,5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㈢、提出完整記載原因事實、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之準備書狀,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880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