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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救字第1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吳建緯

聲請人
鄭智瑋
相對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5年度潮補字第100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及第10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已向本院提起訴訟,提起民事訴訟本應於起訴時繳納訴訟費用,因聲請人係中低收入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本件聲請人起訴非屬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聲請人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准予訴訟救助,已提出屏東縣林邊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釋明,並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料查詢結果、聲請人財產所得清冊核閱無訛。又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15年度潮救字第10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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