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救字第10號
- 聲請人
- 鄭智瑋
- 相對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鈞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5年度潮補字第100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及第10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已向本院提起訴訟,提起民事訴訟本應於起訴時繳納訴訟費用,因聲請人係中低收入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本件聲請人起訴非屬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聲請人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准予訴訟救助,已提出屏東縣林邊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釋明,並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料查詢結果、聲請人財產所得清冊核閱無訛。又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