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小字第17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小字第17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3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