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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小字第173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楊宗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小字第17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3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小字第173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電信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