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小字第29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295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虹語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玖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參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