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小字第36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364號
- 原告
-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奕甫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貳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36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貳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