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小字第36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366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廖士驊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參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36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參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