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小字第36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367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參仟柒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催收帳卡查詢資料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雖到院陳稱利息太高等語,惟本件遲延利率係以年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利息,並未違民法第205條最高利率之限制,故被告所認,容有誤會。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