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小字第37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379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賴怡文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貳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