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小字第38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382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參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佰元之違約金,最高以參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繳款通知書、約定條款、信用卡本金餘額計算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僅具狀聲明異議稱:債務尚有糾葛等語,惟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難認為可採,故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