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小字第28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280號
- 原告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徐文雄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28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