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小字第36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361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賴怡文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