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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小字第382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楊宗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382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參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佰元之違約金,最高以參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繳款通知書、約定條款、信用卡本金餘額計算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僅具狀聲明異議稱:債務尚有糾葛等語,惟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難認為可採,故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小字第382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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