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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5年度鳳簡字第578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陳奕帆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578號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被告
何建德
法定代理人
何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八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六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05年度鳳簡字第578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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