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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小字第273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陳奕帆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小字第273號

原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被告
李進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七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日下午二時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小字第273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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