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小字第27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小字第273號
- 原告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 訴訟代理人
- 陳倩如
- 被告
- 李進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七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日下午二時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小字第273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七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日下午二時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