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小字第668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張立亭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小字第668號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劉俊清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被告
蘇志成律師即蘇進雄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十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小字第668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