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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小字第1057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陳奕帆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小字第1057號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蘇東隆
被告
陳佳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一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一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小字第1057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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