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聲字第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聲字第3號
- 聲請人
- 林安可
- 相對人
- 孫國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106 年度橋小字第57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六年度橋小字第五十七號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於民國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與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至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係本院106 年度橋小字第57號請求返還墊款事件之被告,其具狀敘明理由聲請交付前開事件於106 年4月11日、106 年5 月25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並無不合,爰依上述規定命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予以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前開辦法第8 條第4 項亦有明文,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