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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聲字第3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楊博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聲字第3號

聲請人
林安可
相對人
孫國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106 年度橋小字第57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六年度橋小字第五十七號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於民國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與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至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係本院106 年度橋小字第57號請求返還墊款事件之被告,其具狀敘明理由聲請交付前開事件於106 年4月11日、106 年5 月25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並無不合,爰依上述規定命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予以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前開辦法第8 條第4 項亦有明文,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聲字第3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