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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365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陳奕帆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365號

原告
曾衛華
被告
亞信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荊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訴訟標的價額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訴請被告將設定於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同段675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即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而該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而系爭房地之價額僅土地部分已高達2,208,200 元(計算式:面積61㎡×公告土地現值36,100元/ ㎡=2,208,200 元),揆諸前揭法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擔保之債權額為準而核定為700,000 元,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7,6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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