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65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650號
- 原告
- 旌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慧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翔建築塗裝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3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