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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65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劉建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650號

原告
旌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慧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翔建築塗裝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3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650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