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69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699號
- 原告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昕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冠華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9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被告黃冠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