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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68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劉建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681號

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楊志勝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江香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437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681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