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718號原 告 廖伊婷 訴訟代理人 丁詠純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怡蓉即陳之家檳榔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4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原告訴之聲明所請求給付者均屬工資,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1,000 元之2 分之1 即500 元,是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計算式:1,000 元-500 元=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原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書 記 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