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
    劉建利

  • 當事人
    廖伊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718號原   告 廖伊婷 訴訟代理人 丁詠純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怡蓉即陳之家檳榔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4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原告訴之聲明所請求給付者均屬工資,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1,000 元之2 分之1 即500 元,是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計算式:1,000 元-500 元=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原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書 記 官 楊馥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7…」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