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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806號

確認本票部份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呂維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806號

原告
呂典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惠玉間請求確認本票部份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2,8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806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部份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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