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80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806號
- 原告
- 呂典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惠玉間請求確認本票部份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2,8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