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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3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呂維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36號

原告
炫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恆崗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37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36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