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58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583號
- 原告
- 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
- 法定代理人
- 周忠恕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義
賈聖德
顏顥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義路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逾期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3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