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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字第95號

確認本票部份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呂維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95號

原告
呂典
被告
簡惠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部份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4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字第95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部份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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