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3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36號
- 原告
- 炫昶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佳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恆崗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37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